對于有辦理過房貸、信貸的民眾來說,或多或少都曾遇過忘了繳、或延遲繳款的情形,以往銀行都會額外收取延遲利息以及違約金,不過金管會在2019/6/25正式公布“銀行對購屋貸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收取標準”,自2019/7/1起,銀行不能再跟客戶“超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F在就讓臺灣理財通帶大家看看針對這次修訂的新制有哪4大原則吧!
其實以往銀行遇到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借款人有遲繳狀況時,每個銀行收取的遲延利息以及違約金都不同,因此為了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直接訂出4大原則,后續假如借款人有遲繳狀況時,無論哪家銀行,都會比照以下原則來辦理:
首先,若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記繳款等,此時借款人仍是“正常戶”,由于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為計算基礎。
例如,借款人已繳了1年房貸,但因出國而忘了繳1個月,屬于“非連續違約”狀況,銀行只能用本期應償還的5萬多元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不能用尚未償還本金余額的900多萬元計算。
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余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及違約金。
舉例來說,若房貸為20年、貸款1000萬元,每月要繳5萬多元本金加利息
假如銀行依據本身整體實務作業成本評估后,可提供比上述兩項計算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的方式更優惠的條件,那就可依據較優惠的方式來進行。
適用的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余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今年7月1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余計收方式則可于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后始依上述處理原則計收。
雖然金管會修訂了“銀行對購屋貸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收取標準”,但臺灣理財通提醒大家,若非臨時狀況(例如出國旅游等)否則別養成貸款遲繳的習慣。因為若有按時還款,不僅能避免被收取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更有機會提升個人信用,后續想再貸款時也較容易。假如對貸款有任何問題,都可以透過臺灣理財通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13954408611,讓專業理財顧問解決您的燃眉之急!
資料來源整理自:
房貸、信貸忘了繳 金管會訂違約金標準-自由時報
貸款遲繳 7月起應依有利消費者方式收取-UDN聯合新聞網
房貸忘繳違約金新制7/1上路 別被銀行狠罰200倍-東森財經新聞